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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件死亡赔偿协议公证的办理
浏览次数:4159次   更新时间:2013-03-12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111月,山东日照某建筑公司的雇工赵某在工地触电身亡,公司与赵某的亲属就赵某因工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,向我处申办公证。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、身份证明、赔偿协议等材料。

【案情分析】

对于能否受理双方的公证申请,处内有两种意见。

一种意见认为,不宜受理该公证申请。理由是:按照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职工因工死亡后,单位应直接按照该条例办理赔偿事宜,这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对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,因违反了该规定,应该无效。协议签订后,一旦死者亲属反悔诉至法院,协议将被法院撤销。因此,如受理双方的公证申请,存在较大风险。

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受理该公证申请。具体理由是:首先,建筑公司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,无法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其次,职工因工死亡后,就赔偿事宜,单位和职工亲属有权对处理方式做出选择,既可以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办理,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。对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应予以否定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死亡赔偿事宜,节时省力,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,实践中大量存在。因此,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,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、重大误解等情况,就应该是有效的。当然,在办理公证时,应该重点审查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,死亡赔偿数额是否符合规定,死者亲属对赔偿额是否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。

经过处内业务委员会集体讨论,最后形成一致意见,可以受理双方的公证申请。为确保协议的真实、合法性,在办证过程中,承办公证员对协议内容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了认真审查,并严格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,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。

【分析与点评】

公证处对协议公证后,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,双方较为满意,日后发生纠纷可能性不大,收到较好社会效果。公证具有“预防纠纷、减少诉讼”的独特职能,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公证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。公证机构应该发挥好这一职能,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日照市阳光公证处  司欣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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