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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属关系公证
需提交材料:
(一)申请人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薄》;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,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;
(二)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(点击下载模板);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,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;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,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出具本人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;
(三)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,应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(点击下载模板)及受托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(四)关系人须提交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薄》或《护照》、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;
(五)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、证明材料。
注:红色标记为必须提供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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